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181民初1631号
原告:侯某某,男,1993年2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翔,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德平,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依据原告侯某某提交的欠条,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周德平向原告侯某某采购电气元器件,用于生产充电器。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3日对账后,周德平确认尚欠侯某某货款95000元,并出具欠条。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周德平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对于拖欠的货款95000元,周德平应当继续向侯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周德平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履行部分清偿义务,相应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侯某某货款95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周德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云
书记员曹凌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