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决定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603刑初43号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20〕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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