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768号
原告:尹某某,男,汉族,1946年9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负责人:肇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1992年9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贾方,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文波
书记员刘赫丹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