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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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768号

原告:尹某某,男,汉族,1946年9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负责人:肇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1992年9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贾方,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文波
书记员刘赫丹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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