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21)辽0123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汉族,1952年8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执行人:康平县柳树乡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候某,该合作社经理。
终结(2021)辽0123执5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房国军
审判员董国祚
审判员韩英
书记员杨淼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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