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915字数 148阅读模式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872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主要负责人:王宏伟,该行行长。
被告:牟某,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诉。

审判员杨明
书记员杨相力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