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黔0304执1548号
申请人:张某,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松林镇。
被执行人:漆某,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镇。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怀江
审判员胡昌茂
审判员吴中伟
书记员赵航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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