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黔0525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胡某贵,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何某义,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终结本院(2021)黔0525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菲
法官助理潘厚高
书记员姜亮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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