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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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黔0525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厍东关乡。
被执行人:潘某(又名潘某),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维新镇。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潘某除被额度冻结的小额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525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华
审判员邓菲
审判员何祥猛
书记员刘丁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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