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158号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陈某,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案按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白宇峰
书记员王吉鲁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