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407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XX,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X,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郭远鹏,该公司总经理。
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执482号案件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建明
审判员杨国志
审判员罗年福
书记员张晓霞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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