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716字数 238阅读模式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407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XX,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X,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郭远鹏,该公司总经理。

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执482号案件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建明
审判员杨国志
审判员罗年福
书记员张晓霞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