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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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0481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常某某,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符合立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新光
审判员杨红波
审判员王垒
书记员洪洋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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