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康平县某某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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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21)辽0123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执行人:康平县某某合作社,住所地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系合作社经理。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3执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房国军
审判员董国祚
审判员韩英
书记员张雪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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