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赣02刑终36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江西新海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双田镇田里村。
法定代表人李中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池,乐平市乐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100号。
法定代表人汪杰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建国,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8日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2,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系被害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3,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系被害人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4,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系被害人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1,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系被害人之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高建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责,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高建国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取得被上诉人程某2、程某3、程某4等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人新海翔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该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0)赣0281刑初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被告人高建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2、程某1、程某3、程某4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电动车损失费用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12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2、程某1、程某3、程某4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0)赣0281刑初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江西新海翔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2、程某1、程某3、程某4554497.5元(已支付390000元)。
三、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程某2、程某3、程某4、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程某155449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慧莲
审判员曾凡斌
审判员唐东勇
法官助理姚梦晨
书记员李洁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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