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颉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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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甘0523民初359号

原告:孟某,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
被告:颉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王秀林
法官助理鲜星昱
书记员刘蓓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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