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甘0523民初359号
原告:孟某,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
被告:颉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王秀林
法官助理鲜星昱
书记员刘蓓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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