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等与襄阳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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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606民初1444号

原告:张某,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原告:王某,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张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襄阳某某公司。
住所: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王某自愿撤回对襄阳某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张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陈志明
书记员王静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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