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482执8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82×××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997.0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金根周
书记员许世明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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