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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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482执8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82×××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997.0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金根周
书记员许世明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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