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黄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680字数 207阅读模式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546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岩,吉林毅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认为,现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常菁
书记员王吉鲁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