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黄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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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546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岩,吉林毅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认为,现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常菁
书记员王吉鲁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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