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546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岩,吉林毅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认为,现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常菁
书记员王吉鲁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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