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1)湘0223民初1018号
原告:彭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坚定,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颜某1,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颜某2,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刘抚男
法官助理欧彬武
书记员刘娜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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