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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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021)黔0304执1086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南白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1992年3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怀江
审判员胡昌茂
审判员吴中伟
书记员何方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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