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321民初662号
原告:赵某,男,194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陈某(曾用名胡某),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周宁
法官助理胡峥峥
代理书记员胡蓉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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