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21)辽0123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满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执行人:康平县柳树乡某某辣椒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康平县柳树乡糖坊村。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系合作社经理。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3执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国祚
审判员房国军
审判员韩英
书记员潘明慧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