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与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我院少年法庭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少年刑事审判为重心,以司法预防为职责,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大胆创新,锐意进取,深入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善于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地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与对策,为构筑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多位一体、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提供了理论与实践依据,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本文结合2003年—2005年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计资料,透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特点,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与对策。 一、近三年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类型(见表一) 1、财产型犯罪比例较大。 2003年、2004年、2005年我院审理的财产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为14件、8件、17件,占当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分别为93%、67%、71%,具体触犯的罪名主要是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数量呈渐增趋势。 我院审理的由未成年人参予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2003年仅1件,2004年为3件,2005年增至5件,具体触犯的罪名主要为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及相关情况(见表二) 1、团伙犯罪案件数量增多。 2003年、2004年、2005年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为15件、12件、24件,而涉案人数则分别为30人、27人、45人,而且多数是纠合在一起周密策划、共同作案。如:我院2005年4月审理的夏某、童某、宣某共同犯罪案,三人事先预谋,分工协作,共同抢劫2起,抢夺16起,盗窃7起。 2、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猛增。 2003年,我院仅审理1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占当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人数的3%;2004年,我院审理4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占当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16%;而2005年,我院已审理26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占今年已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58%,比如,2005年11月审结的共同抢劫案件,涉案人数11人,其中7名为在校学生。 3、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明显。 2003年、2004年、2005年我院审理的16岁以下(含16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为12人、9人、16人,占当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0%、36%、36%,比如:2005年8月开院审结的白某放火案,被告人白某在实施盗窃后藏匿物品,后被他人移走,白某为泄私愤而实施放火,犯罪时不满16周岁。 4、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据统计,2003年、2004年、2005年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小文化程度的未成年人占当年审理的全部未成年人数的比例分别为87%、64%、56%。显然,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是一些失学、无业或者逃学的孩子。 (三)、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手段及处罚情况(见表三) 1、未成年人犯罪触犯的罪名增多,涉案标的增大,犯罪手段呈暴力化、成人化、智能化,犯罪恶性程度加深。 从表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触犯的罪名逐年增多,暴力犯罪日益突出,呈人数多、规模大的趋势;盗窃、敲诈、抢劫的数额越来越大,作案目标逐渐扩展到摩托车、电器、汽车等;而且出现了利用网络、科技产品等现代工具实施犯罪,科技含量增多,反侦查能力增强,社会危害性增大! 2、对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总体适度,相对较轻。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我院在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时,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育教于审,恩威并重,对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一般判处有期徒刑且多数宣告缓刑,使他们能够真诚悔罪,弃恶从善,早日回归社会,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从自然人转变成社会人的必经时期,是从无知、依赖、幼稚向文明、独立、成熟的过渡时期。“没有不良的少年,只有不幸的少年!”未成年人之所以触犯刑律,与他(她)所处的家庭、学校及社会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家庭诱因 家庭是孩子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从我院办量的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在以下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导致犯罪! 1、失和型家庭。 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形式,传统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婚变家庭日益增多。有些父母虽然勉强生活在一起,但却长期吵闹、冷战,仇恨、敌视对方,将孩子作为复仇的工具;有些父母离异后,只顾自己舒服享乐,缺乏家庭责任感,视孩子为累赘,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尽抚养教育之责!在此家庭环境成长的孩子,由于长期感受不到家庭的温馨与父母的关爱,正常的情感受到压抑,家庭概念被扭曲,因而,容易自卑自责、冷漠绝望,道德观念模糊、心理生理失衡! 2、溺爱型家庭。 由于现在绝大多数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不少家庭对孩子过于溺爱。有的娇生惯养,视孩子为“心肝宝贝”,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对孩子百般娇惯;有的对孩子百依百顺、过分迁就,对孩子的要求无论正当与否,都给予满足;有的袒护包庇,对子女的缺点与错误不但不批评教育,反而引以为荣、倍加袒护!溺爱型家庭的孩子由于过早地在心灵里播下自私、任性的种子,极易发展成惟我独尊、自私蛮横的个性。 3、打骂型家庭。 有些家长缺乏正确的教育观念,错误的认为“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对孩子的期望值太高,当孩子的行为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时,便恨铁不成钢,对孩子粗暴打骂、妄加干涉!殊不知,由疼爱到打骂,无形中会使孩子将父母对他(她)的爱转变成他(她)对父母的恨,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轻者造成孩子的离家出走,重者会导致孩子弑亲的悲剧! 4、放任型家庭。 随着竞争的激烈、生活节奏的加快,有些父母疲于职场、忙于应酬,对孩子只教不养,放弃对孩子的教育、监护职责,忽视与孩子进行心理上的沟通、感情上的交流,甚至让孩子单独居住、不管不问!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过分强调学校、社会的责任,似乎自己是局外人!“养不教,父(母)之过”。在此家庭氛围中长大的孩子,很难形成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念不明、法制意识淡薄,缺乏对父母的亲情与信任,容易我行我素、狂妄不羁! (二)、学校诱因 人的成长过程就是受教育的过程,学校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防线!然而,通过对我院办理的涉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调研,不难发现有些学校存在以下问题: 1、学校教育方式不当,疏于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管理。 有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采取歧视态度,甚至违反法规,执意将有缺点的学生轰出校门;有的老师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懂得尊重学生,疏于对在校学生的日常管理,缺乏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不善于做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最终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游荡社会,沦为罪犯。 2、法制教育与心理辅导形同虚设,难以落实。 在我院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经常发现许多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心态失衡,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更不知道法律后果与应当承担的责任,糊里糊涂便沦为了罪犯,究其原因,是在校期间,学校根本没有开设法制课程或者虽开设法制课程,但却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地开展法制宣传与心理辅导,导致未成年学生法律知识与心理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心态异常。 (三)、社会诱因 1、消极、腐朽、不健康等社会因素对未成年人的腐蚀。 未成年人的生存离不开社会环境,但因为他们年幼无知,缺乏是非观念,辨别能力差,控制能力弱,很容易被社会上滋生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所玷染,潜移默化地被社会不良风气与消极腐朽思想所侵蚀。为了贪图享受,过上不劳而获、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一些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便走上了贩卖毒品、组织卖淫等犯罪之路。 2、宣传色情、暴力的音像、影视制品与黑网吧、黑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的诱惑。 未成年人由于性机能逐渐成熟,但性道德观念的形成却相对滞后,加之未成年人喜欢模仿,好奇心强,在不良色情、音像制品的刺激下,很容易产生犯罪动机,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我院2005年11月审结的未成年人徐某强奸一案,就是因被告人徐某因色情影视制品的不良影响而走上犯罪之路。 另外,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沉迷在打斗、枪战、飙车等网络游戏,模糊了道德认知,淡化了虚拟与现实的差异,患上“网络成瘾综合症”,但却苦于囊中羞涩,为了继续玩游戏,也为了实现自己在网络游戏中的“英雄梦想”,他们时常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凶杀等犯罪行为。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与对策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高素质的家长学校,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职责。 “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建议整合社会资源,成立统一的家长学校,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根据孩子的生理、心理的成长规律和需求,系统地传授如何进行法制、道德、心理健康等科学的教子经验,提高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综合素质,引导他们以正确的方法、良好的品行来担负起对子女的监护教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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