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沪民终94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送波,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上海金色港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献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光。
一审第三人:上海垦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45元,由上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珊
审判员董敏
审判员胡海龙
书记员罗罡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