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湘0602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粟某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岳阳县中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兴园村株树片四组。
法定代表人:唐某。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21年3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粟某某40000元,被执行人岳阳县中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偿还申请执行人粟某某12800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执1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国平
审判员付锋
代理审判员李勇
书记员丁泽源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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