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608字数 190阅读模式

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1)鲁1524民初66号

原告:王某,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召旺,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某,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万全
书记员曹雨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