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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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603民初1473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被告:杨某某,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4.96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张振忠
书记员王浩宇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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