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603民初1473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被告:杨某某,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4.96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张振忠
书记员王浩宇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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