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鲁0686执3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某某局。
申请执行人烟台某公司。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岩涛
书记员董铁军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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