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鄂1233民初907号
原告: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舒某,女。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汪宪章
法官助理梅雨雪
书记员刘森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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