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甘0826民初1098号
原告:张某,汉族,住静宁县,农民。
被告:王某,汉族,住静宁县。
本院认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张亚丽
书记员李芳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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