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1,037字数 169阅读模式

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甘0826民初1098号

原告:张某,汉族,住静宁县,农民。
被告:王某,汉族,住静宁县。

本院认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张亚丽
书记员李芳弟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