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仲与桂林市某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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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2021)桂0312行初30号

原告:杨某仲,男,1983年出生,壮族,住龙胜各族自治县,现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桂林市某某局,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阮某,该局人口管理支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军,该局法制支队副大队长。

准许原告杨某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仲负担。

审判长粟开坤
人民陪审员王秀利
人民陪审员周道奕
书记员秦丽菊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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