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2021)桂0312行初30号
原告:杨某仲,男,1983年出生,壮族,住龙胜各族自治县,现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桂林市某某局,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阮某,该局人口管理支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军,该局法制支队副大队长。
准许原告杨某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仲负担。
审判长粟开坤
人民陪审员王秀利
人民陪审员周道奕
书记员秦丽菊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