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康平县柳树乡某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871字数 172阅读模式

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21)辽0123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张强镇西两家子村**。
被执行人:康平县柳树乡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康平县柳树屯乡糖坊村。
法定代表人:候某,该合作社经理。

终结(2021)辽0123执6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房国军
审判员董国祚
审判员韩英
书记员杨淼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