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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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121民初369号

原告:董某,住清徐县。
被告:苏某。

本院认为,董某以庭外进行协调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苏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董某负担。

审判员  董亮
书记员  宁云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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