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121民初369号
原告:董某,住清徐县。
被告:苏某。
本院认为,董某以庭外进行协调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苏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董某负担。
审判员 董亮
书记员 宁云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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