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1)湘1121民初10号
原告:易某,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思思,女,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系原告易某之女。
被告:李某,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争芝,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系被告李某之妻。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计1294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员夏新奇
法官助理陈燊
书记员尹钦瑛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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