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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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黔0525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昆寨乡。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布依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困安镇。

终结本院(2020)黔0525执4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章华
书记员刘丁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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