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0802民初1253号
原告:白城市××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2,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段绍春
书记员李明亮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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