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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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108民初431号

原告: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郭某,住山西省沁县。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婧
书记员  李思敏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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