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108民初431号
原告: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郭某,住山西省沁县。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婧
书记员 李思敏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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