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0482执5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木某,女,汉族,1933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1981年01月02日生,住汝州市。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10.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闫鹏飞
书记员赵乐乐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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