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某1与阚某、阚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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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皖1182民初1342号

原告:阚某1,男,200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理人:阚旭芝,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阚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乃同,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阚某2,男,200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阚勇,男,约46岁,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阚某2父亲。

本院认为:原告阚某1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阚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阚某1负担。

审判员任仁
书记员李雪娇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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