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423民初910号
原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建设路与永乐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175217922H。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春艳,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某,女,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案按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建学
书记员赵凯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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