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与赵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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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宁0402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1,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宁夏银川市,现住宁夏固原市。
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入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朱某、赵某2、姬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1的供述和辩解;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赵某1抽血、送检的录像视频,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耀文
书记员何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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