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毛某某、某某房产经纪公司第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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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606民初1746号

原告:王某甲,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毛某某,男,199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瑞,湖北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房产经纪公司第二分公司。
住所: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对毛某某、某某房产经纪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陈志明
人民陪审员王玉敏
人民陪审员沈艳
书记员王静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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