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2020)湘3101特47号
申请人:廖某某,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本院认为,廖某某自2002年10月酒后失踪至今已近八年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找寻,但直至本院公告期满,仍然下落不明,亦未有知情者向本院报告其有关线索。现法定公告期已满,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廖某某作为廖某某之子,现申请宣告廖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廖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本金
代理书记员李水红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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