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豫0482执725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明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闫某某,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冻结被执行人闫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26×××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0109.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金根周
书记员许世明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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