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2403民初1195号
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公司职员。
被告:刘某,男,住吉林省敦化市。
本院认为,现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伟民
书记员吴承峻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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