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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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2403民初1195号

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公司职员。
被告:刘某,男,住吉林省敦化市。

本院认为,现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伟民
书记员吴承峻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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