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皖1721民初788号
原告:黄某,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丁某,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现羁押于九成监狱。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金蜜
书记员汪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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