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黔0525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雍熙办事处石板坡村**。
被执行人:纳雍县勺窝乡向阳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
代表人:朱向进,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纳雍县法地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勺窝乡没天地村。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该煤矿总经理。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5民初3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纳雍县勺窝乡向阳煤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华
审判员邓菲
审判员何祥猛
书记员饶敏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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