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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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202执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系申请执行人胡某配偶。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20)赣0202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乐泉的
人民陪审员胡忠吕
人民陪审员甄鹏
书记员胡亚丽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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