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202执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系申请执行人胡某配偶。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20)赣0202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乐泉的
人民陪审员胡忠吕
人民陪审员甄鹏
书记员胡亚丽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