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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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722执3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某,住湖南省宁乡县青山桥乡桥北村九组。
被执行人:刘某,住上蔡县大路李乡陈桥村蒋刘村16号。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7×××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2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赵文波
书记员张豪杰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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