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张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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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2020)黔0402执2649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1959年12月21日生,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4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1,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402执2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王群英
审判员何坤
法官助理赵雷
书记员李铃淇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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