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会远;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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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983民初1127号

原告:朱会远,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海,肥城誉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芳,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朱会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会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会远负担。

审判员刁剑
书记员韩朋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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